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杨*与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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