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邱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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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黄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某诉傅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