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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欧某某、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欧*甲、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欧*甲、文*及委托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系公婆儿媳关系,原告与丈夫欧*乙婚后于2010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欧*丙。2013年11月15日,欧*乙因工死亡。其子欧*丙随原告在XX县生活。2014年7月,二被告带欧*丙到家玩耍并承诺开学时送回,但开学后,二被告拒不将欧*丙送回给原告,并在原告来被告家接欧*丙时进行阻挡和藏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裁判欧*丙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与欧*丙父亲欧*乙的结婚证。2、欧*丙的出生证明。3、欧*乙死亡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欧*甲、文*辩称:欧*丙自出生就跟随二被告生活,原告和其子欧*乙婚后一直在外务工,后原告回家生下欧*丙后继续外出务工直至欧*乙去世后才将欧*丙带在身边抚养。二被告身体健康,经济宽裕,有能力抚养欧*丙。原告与欧*乙结婚前有一女,现又在准备组建新的家庭,抚养欧*丙条件不及二被告。欧*丙的监护人经XX镇XX村委会指定为二被告,原告已经丧失监护权,且原告起诉要求是处理抚养关系,原告丧失监护权就没有抚养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证明。3、村委会证明。4、村委会指定监护决定书。5、二被告健康体检表。6、欧某丙检查报告单。7、奖状。8、工伤事故处理认定书。9、住院病历。10、原、被告赔偿款分割协议。11、收件回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原告郭*与被告欧*甲、文*之子欧*乙生育一子取名欧*丙,2011年12月19日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2013年11月15日欧*乙因公死亡。欧*乙死亡前因与原告长年在外务工,欧*丙一直由二被告代为照看。欧*乙死亡后,欧*丙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二被告接欧*丙到家里玩耍。2015年1月10日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指定二被告为欧*丙的监护人。欧*丙便随二被告生活至今。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将欧*丙送回,遭到二被告拒绝。2015年5月12日原告以变更抚养关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欧*丙由原告抚养。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本案案由应为监护权纠纷。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不变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的父亲欧*乙与其母亲郭*是欧*的法定监护人,欧*的父亲去世后,原告郭*是欧*的法定监护人。原、被告因监护权发生争议,对监护权的行使,苍溪县*民委员会已指定二被告作为欧*的监护人,原告如对该指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原告坚持不变更。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u0026rdquo;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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