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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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