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已与被告杜*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曹*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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