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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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