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鄢**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文*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某某与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