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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蒲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任文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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