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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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