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张**与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刘**与余克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与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