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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霞玉诉陈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玉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梁*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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