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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