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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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