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裴**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与被告王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xx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应35元,由原告裴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