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与被告王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xx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应35元,由原告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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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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