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与被告高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X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35元退还原告魏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梁霞玉诉陈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新庆诉罗杰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魏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盛**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被执行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