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福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福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盛*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蒋**与被执行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裴**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裁定书
魏X与高X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周**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伏*甲与岳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