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福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福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盛*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