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巴里*法院作出的(2014)巴*一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宋*每月支付宋*抚养费600元(本案中执行标的2014年3月-2014年12月抚养费4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马*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主动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通过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宋*银行存款937.28元,剩余2062.72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一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2014年3月-2014年12月剩余抚养费2062.7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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