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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周**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玉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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