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玉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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