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