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1与被执行人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了(2013)延民初字第033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徐2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徐1抚养费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2自2014年1月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1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33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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