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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与殷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x1与被告殷x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x1的法定代理人蒋x及被告殷x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x1诉称:原告殷x1系蒋x与被告殷x2之子。2014年10月20日蒋x与被告殷x2在昌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殷x1由蒋x抚养,被告殷x2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一个月给付一次。此后,原告殷x1一直与蒋x共同生活,由蒋x抚养。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告殷x1生活支出的增加,被告殷x2给付的5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殷x1的日常支出,而被告殷x2有着不错的收入,但是被告殷x2始终拒绝增加抚养费。原告殷x1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教育抚养义务现被告殷x2给付的抚养费已不够原告殷x1的日常开支,故原告殷x1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殷x2每月给付原告殷x1抚养费1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2、诉讼费用由被告殷x2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殷x2辩称,我与殷x1的法定代理人蒋x在2014年10月20日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是原告法定代理人蒋x起草的。当时想到孩子以后的生活,同时在蒋x的强烈要求下,我将我们共同的存款和一辆刚买的东风日产阳光汽车全部留给原告殷x1及其法定代理人。从2014年10月20日离婚到现在,仅6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殷x1要求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增加到1500元,增加了3倍,我实际的收入没有任何增长,在离婚协议中要求的每月500元抚养费我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将现金送到殷x1手中的,没有出现过拖欠和不给的现象。我是在怀柔工作,由于离家远及工作性质的原因,不能回家居住,所以在怀柔租房住,每月的租金为550元,水电、卫生费还有网费、电视费等等,在3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一位70岁的老父亲需要我赡养,由于我父亲年龄大,身体不好,需要长年吃药。现在,殷x1才十三岁,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我想知道殷x1的主要开销都是什么?生活水平增加了,增加在了那些方面?购买衣服,学习用具?我与殷x1每次见面中没有发现殷x1有新增加的任何物品。增加了吃饭方面?但殷x1经常性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帮忙买饭。由于我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考虑殷x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给付方式还按每月支付的形式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殷x1系殷x2之子。殷x2与殷x1的母亲蒋x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殷x1由蒋x抚养,殷x2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另查,殷x2自2013年5月8日就职于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殷x1提出要求被告殷x2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主张的请求过高,本院根据被告殷x2的实际情况及原告殷x1居住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予以酌定。因被告殷x2仍要求按月支付,故本院对原告殷x1要求半年一支付的履行方式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殷x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殷x1抚养费八百元至原告殷x1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

二、驳回原告殷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殷x2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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