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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