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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