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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庆诉罗杰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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