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詹*负担,剩余35元本院退予原告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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