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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对被告赵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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