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王(2012)蓟民初字第1623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蓟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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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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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