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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一×与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一u0026times;与被告贺*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一u0026times;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u0026times;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一u0026times;诉称,2007年7月6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按协议被告只给付至2009年6月。2010年12月4日原告曾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经贵院审理作出(2010)蓟民初字第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予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随着物价的上涨,原判决确定的每月150元的抚养费,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的生活及学习需求,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始每月增加抚养费为4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2、(2010)蓟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关系及就抚养费原告曾起诉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贺*u0026times;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参加庭审。

被告贺*u0026times;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07年7月6日原告之母贺三u0026times;与父亲贺*u0026times;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元。但被告只给付原告抚养费至2009年6月。2010年12月14日原告曾就抚养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经审理,2011年1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0)蓟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至同年12月计9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原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告父母均为残疾人,父亲残疾类别为语言,残疾等级为壹级;母亲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等级为肆级。原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已无法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原告母亲又已再婚并生育子女,故再次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与母亲贺三u0026times;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父母离婚时,双方已协商原告由母亲抚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过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是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5月1日始,被告贺*u0026times;每月给付原告贺一u0026times;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增加至2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欠各给付半年的抚养费1200元,2015年5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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