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樊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80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截留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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