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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北安装饰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凤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劳务费,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任*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申请人系工程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判决关于双方因承包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另行解决的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北安装饰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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