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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学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改判被申请人只承担20%责任,缺乏理由和依据。作为事故肇事者的于*刚有高于事故车辆登记的驾驶资质,且驾驶经验丰富,因此于*刚应承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二)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与一审法院没有出入,改判缺乏事实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刚系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根据顺*公司的安排开车送货,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于*刚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人刘*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对此,应由用人单位顺*公司向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本案做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顺*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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