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孟**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孟*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6月12日经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商)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欠款四万五千五百元。申请人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孟*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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