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一元,由原告杨*负担七百一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杨*七百一十一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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