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运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被告三*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司北京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运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运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运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