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鑫**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4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鑫*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该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4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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