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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