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2015)密民(商)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悖生活常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保证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再审申请人王*所述再审申请事实及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诉求应当另行解决。原审判决法律关系明晰、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