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被告中华*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周*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周*四千三百七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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