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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与被告孙*、第三人丁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史村,应当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追偿权纠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固始县,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均非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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