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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全额退还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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