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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根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2日至2015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完毕。自上批次退案后,赃款人民币1050000元已退赃53000元。另,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证明:该犯原审判决冻结在案的股票已变现人民币103955.63元由其依法予以没收。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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