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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穗黄法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54000元、港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属职务犯罪,系“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6日因不按秩序就坐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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