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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2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系职务犯罪,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获得7次嘉奖)。2013年8月31日因内务不规范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0元共执行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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