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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韶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认:一、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扣押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赃款60万元、粤AW517H奥迪Q5轿车一辆及被告人王**在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2月10日将上述判决确认王**的财产刑移送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在本院退缴的50万元赃款已上缴国库;对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60万元及粤AW517H奥迪Q5轿车,本院于2015年4月已通知该院自处处置或自行上缴国库。其次,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划拨了王**的存款222732.14元。至此,王**在上述判决中尚有277267.86元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完毕。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委托广东省清远监狱送达执行通知,责令王**立即履行剩余财产刑义务;同时还委托该监狱对王**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以及如何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调查。王**在清远监狱2015年6月7日调查时报告称:其在本案判决前已退赃款110万(其中有50万元属于借款退赃),之前又退回给当事人大部分款项,其既没有房产且法院还强制扣划了其工资社保等收入,故目前暂无财产履行财产刑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在涉案中的财产刑经强制执行和调查后,王**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韶中法执字第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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