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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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