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字(2014)第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犯行贿罪、被告人高*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被告人李*庆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立案后,被告人李*庆与其同案犯林某义畏罪潜逃。

2011年,被告人李*庆通过其岳父邱*富认识了时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预审大队主任科员民警高*。

2011年8月份,被告人李*庆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向其咨询自首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被告人高*随即主动向时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陆*咨询相关情况。在得知自首后办理取保候审符合相关政策后,被告人高*劝被告人李*庆前去自首。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庆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投案自首。同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李*庆取保候审,并由该案件主办民警卓**为其办理相关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李*庆与邱*富同被告人高*相约见面。随后,被告人高*在龙岗区区政府大门口接上被告人李*庆及邱*富至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后面天健郡城花园附近的某西餐厅约谈。期间,被告人李*庆向被告人高*了解了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本情况,并向其咨询能否帮助其从轻处理该案,看能否在检察院做不起诉或者在法院判处缓刑。被告人高*承诺予以帮忙,并提出25万元人民币用于疏通关系。此次,被告人李*庆赠送了烟酒予被告人高*。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李*庆再次联系被告人高*,并相约在上述某餐厅见面。被告人李*庆与邱*富一同前去上述地点,但邱*富没有下车,由被告人李*庆进入餐厅与被告人高*商谈。期间,被告人李*庆表示要帮其和林**的案子都得到从轻处理,被告人高*承诺去沟通,尽量使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不起诉处理。随后,被告人李*庆把事先准备好的25万元人民币拿给被告人高*用于疏通关系。

2012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李*庆提起公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林**提起公诉。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庆短信告知被告人高*法院通知其保持电话畅通后,被告人高*表示其案件到了关键时机,若想其与同案犯林**均得到从轻处理还需8万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被告人李*庆回复短信表示没问题。当日,被告人李*庆在上述某西餐厅附近将8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告人高*。

之后,被告人李*庆多次短信联系被告人高*问及事情进展,被告人高*均表示会跟踪好,让其放心。

2012年10月26日,广东省**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和林**作出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刑满释放。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李**电话联系被告人高*,称因其没有兑现承诺,要求其退还相关款项,被告人高*向被告人李**道歉并表示愿意退还10万元人民币。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庆投案自首。次日,被告人高*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诉请法庭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庆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指控被告人李*庆行贿33万元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庆行贿的金额应以被告人高*同意退还的金额10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庆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从而破获高*受贿案,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否认控罪,辩解其曾就李*庆投案自首的情况咨询过,并得知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但其没有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请托说情,更没有收取过李*庆的款物。其辩护人辩解指控被告人高*受贿33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高*对指控事实一直予以否认,被告人李*庆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而通话录音材料亦不能排除剪辑、修改的可能,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犯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庆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强迫交易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立案后,被告人李*庆与其同案犯林某义畏罪潜逃。2011年,被告人李*庆认识了时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预审大队主任科员民警高*,李*庆电话联系高*,向其咨询自首的情况,高*告知李*庆自首可以取保候审。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庆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李*庆与被告人高*相约在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附近的某西餐厅见面,李*庆向高*了解了其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况,并请被告人高*帮助从轻处理该案,看能否在检察院做不起诉或者在法院判处缓刑,被告人高*承诺予以帮忙。

2012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李*庆、林**提起公诉。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庆再次联系被告人高*请求帮忙,高*表示若想其与同案犯林**均得到从轻处理需8万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李*庆表示同意。当日,被告人李*庆在上述某西餐厅附近将8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告人高*。之后,李*庆多次短信联系高*问及事情进展,高*均表示会跟踪好,让其放心。

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庆经二审终审认定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庆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庆投案自首。次日,被告人高*被抓获归案。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且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包括: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李*庆的供述:2009年,我和林**等人因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立案侦查,我和林**得知情况之后逃了一段时间。后来我为了争取得到较轻处理,就想办法找人帮忙。我通过朋友拿到龙岗区公安局预审大队的高*的电话号码,我的岳父邱*富也说高*可以帮忙,我给高*打了电话想找他帮忙。有一天晚上,我和我岳父带着烟酒一起见到高*,我要求高*想办法给我帮忙,高*说刚好有“清网”行动,可以从宽处理,也能够取保。还说看是否能在检察院做不诉,或者法院判缓刑,高*当时说得很轻松,先让我去投案自首,他公安那边会给我帮忙,我们将带来的烟酒送给了他,他收下后,我们就各自走了。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就去了布吉警署投案自首了,而且被取保候审。2012年,我被取保候审期间,高*打电话给我,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要我准备25万元,我就凑了25万元人民币。我打电话给高*,高*约我到之前见面的某西餐厅,当时我和我岳父一起过去的。见面后,岳父在外面的车里等,我和高*在某西餐厅一楼喝茶,我跟他说要帮我和林**的案子搞轻些,希望他尽量帮我把案件做到不诉,高*说他会去做,然后我就把装着25万元人民币的袋子拿给了高*,说完之后高*提着装着25万元的塑料袋先出了西餐厅,我也跟着他出来了。岳父邱*富没有进西餐厅,但我岳父知道我是去送钱给高*的。

过了一段时间,高*发信息给我,说现在是关键时刻了,我的案件加上林*义有2个人,还需要花钱去活动。我回信息问他要多少钱,他的回复好像是“8个”,意思就是8万。我回复没问题。后来我和他约好在某西餐厅前面的十字路口见面,高*开着他的小车过来了,他打开了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我就把一个装着8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到了高*的副驾驶座上,告诉他是给他的东西,然后他就开车走了,没有下车。我投案自首之前我就跟高*见过面,他说会帮我去联系想办法减轻处理,我也就去投案自首了。后来一直到开庭之前他都说在帮我活动,在找人,但具体他怎么做的我不知道。我的案件第一次开庭前,高*告诉我开庭的时候他会派人去协调法院这边。当时我自己去了龙**院,一个男的过来跟我说话,说是高*让他过来的,他要我要态度好一点,要认罪。后来我一审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五千元人民币。高*他把钱收下以后没有退回给我。前几天我给高*打电话。我觉得他收了我的钱,事情又没有办好,想让他退钱给我。我跟高*说林*义想要拿回给高*的8万,高*电话里跟我说这个事情他自己确实没有办好,对不起我,还问我退l0万块钱怎么样。

2、高*的供述和辩解:我认识李*庆,他之前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李*庆在逃,后来李*庆的亲属找到我,在我的劝导下,李*庆到龙岗**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时我和一个刑警说过有个叫李*庆的人要来投案自首,后来李*庆就投案自首了,跟着被取保候审。李*庆和他的岳父没有找过我帮他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从轻处理。李*庆的案件在预审阶段不是我办理的,在预审阶段我没有帮助李*庆找过其他人说情。公诉阶段,没有找过检察院的人,但是在李*庆和林某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审判阶段,我有在法院过问,联系过,但具体跟谁联系的,我记不起来了。但是虽然我为李*庆和林某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供过帮忙,但我没收过钱。

二、证人证言:

1、邱*富的证言:李*庆取保后半年左右,我听朋友邱*某说,她认识一个姓高的人在龙岗公安局工作,我就跟邱*云说到时找姓高的帮忙。过几天,邱叫我一起过去找姓高的,我在餐厅等,邱和姓高的在外面商谈李*庆的事情。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联系高*约好见面,当天,李*庆开着车接上我,带上烟酒等礼品来到龙岗区政府高*带我们去到某西餐厅。我们说了李*庆的情况,问他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疏通,减轻处理。姓高的人说,上面有新的文件规定,投案自首,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出了西餐厅门口后,我们把带来的烟酒拿给了姓高的人。过了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李*庆打电话给我说因为要姓高的人帮忙办事,可能要点费用。后来李*庆过来接我。我们又去到上次见面的某西餐厅附近。当时我在车上,我见到姓高的人和李*庆打招呼。李*庆从车尾箱拿出些东西来。然后他们两人就进到餐厅里面。过了十多二十分钟,他们两人出来了。姓高的人还和我打了招呼。我没有见到李*庆给钱给姓高的人。

2、邱**的证言:我老公李*庆因犯罪在逃,后公安搞清网行动,他就打电话给我爸邱某富,让我爸去了解一下具体情况。我爸当时就找了个姓邱的朋友,说他认识个公安的人,公安的人说趁着清网行动回来自首,可以减轻罪行。后来,我和我老公一起去布吉警署自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我老公说过,为摆平这件事,我老公送了姓高的三十多万左右,其中的七、八万是帮林某义先垫付的。我听我老公说,姓高的承诺可以不判刑,即使判刑也可以搞个缓刑。具体怎样送钱我没参与,送钱的时间我不知道。

3、林**的证言:2011年9月,我和李*庆一同到龙岗公安局自首,当时,李*庆有和我讲过,他会找人去料理的,但他没告诉我怎么去料理,我也没问。我和李*庆自首后,龙岗区公安局为我们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之后,有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李*庆有告诉我,因为我的事,他替我送了8万元给一个叫高*的人。2012年8月份,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份,我刑满释放。我不认识高*,也没见过,但李*庆有告诉过我,高*是龙岗区公安局的人。李*庆替我送钱给高*,是为了让我处理案件时能减轻。送钱之前,李*庆没有告诉过我准备送钱给人的事,我也没和他商量过。李*庆只是在我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之后,才跟我说他替我送了8万元钱给高*,我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李*庆。除了这8万元外,我不知道李*庆是否还送过其他的钱物给高*。

4、朱某某的证言:邱某某是我的母亲。她大概在2011年7月份过世。我不认识高*也没有听过李*庆。

5、卓某煌的证言:我是龙岗**队二中队副中队长,李*庆涉黑案件的主侦民警。在李*庆投案自首之前,我的副队长陆*打电话给我,说李*庆要到我队投案自首。那年是清网行动年,政策允许涉黑案件当事人投案自首后可以取保候审,我和队员给李*庆办理了取保候审。过了几天,林**也投案自首,当天也办理了取保候审。我们均按照政策办理了,没有人向我说情或者打招呼。

6、陆**的证言:2010年李*庆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我局立案侦查,我局预审大队的民警高*打电话给我说,有个叫李*庆的家属找到他(高*),问李*庆回来自首能有什么政策,能不能取保。因为清网行动有政策,回来自首可以取保。我就跟高*说自首可以取保,让他回来。接着我就联系负责这个案件的卓警官,告诉他,李*庆要回来自首,让卓处理这件事,可以给李*庆办取保候审。高*没有向我提出要给李*庆从轻处理。

7、程*的证言:我是李*庆涉黑案件预审阶段的主办人。在李*庆涉黑一案的补充侦查阶段,我的同事高*问我这个案件是什么时候退查的,案件退查的内容,并要求我尽快将这个案件呈诉到检察院。我没有告知退查内容,我也是在期限快到的时候才将这个案件呈诉到检察院。

8、荣*超的证言:我是李*庆涉黑案件的公诉人,在办理李*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林*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过程中,没有人向我打探案件情况或者为该二人从轻处理说情。

9、王**的证言:我是李*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林*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的法院审判人员。我不认识龙**局民警高*,他也不曾向我打探案件情况或者为该二人从轻处理说情。

三、书证:

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政治处出具《高*工作情况说明》、《关于陈**等同志任职的批复》、《干部履历表》、《公务员职务任免呈报表》、《公务员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监察科出具《龙岗区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文件;

2、李*庆的前科材料(包括起诉书、审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手机(三星牌C6-00型号手机,手机内SIM卡手机号码为189xxxxxxxx)通讯信息提取笔录:证实李*庆手机信息提取程序合法。

4、李**、高*的人口信息查询表;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犯罪嫌疑人李**三星手机两部,扣押犯罪嫌疑人高*的手机一部:

6、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7、李**的在建设银行所有账户流水记录;

8、涉案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

9、关于李*庆归案情况说明;

10.关于李*庆涉嫌行贿案、高*涉嫌受贿罪案手机取证情况说明。

四、鉴定结论:

1、深检技鉴字〔2014〕002号检验鉴定文书;

2、公(深)鉴(声纹)字〔2014〕1101号鉴定文书;

3、深检技鉴字[2014]003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结果。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短信内容:李*庆189xxxxxxxx的手机号码与高*138xxxxxxxx的手机号码互发的短信内容:证实高*向李*庆提出“经费问题”,李*庆问需要多少,高*表示“需要八个”以及高*与李*庆短信联系,表示其在跟踪这案件,并让李*庆放心等消息。

2、根据深检技鉴字【2014】002号鉴定文书所附光盘中的文件“通话录音138xxxxxxxx.amr”音频数据内容;

3、编号为“2014002”光盘1张;

4、深检技鉴字[20141003号检验鉴定文书所附的编号为“2014003(1)”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庆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犯受贿罪、被告人李*庆犯行贿罪的指控,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收受被告人李*庆行贿款人民币33万元,经查,被告人高*对该项事实一直予以否认,被告人李*庆的供述亦不稳定,公诉机关提交的录音材料中关于行贿款项的表述亦不明确,指控被告人高*收受被告人李*庆行贿款人民币33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根据现有被告人李*庆的供述、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收受被告人李*庆行贿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高*否认控罪,辩解其没有收取李*庆的款物,其辩护人辩解对被告人高*犯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高*承诺帮忙为被告人李*庆的刑事案件从轻处理,并收取被告人李*庆行贿款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庆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庆自动投案,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庆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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