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受贿、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在深圳市龙*新区和平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聂*来(另案处理)时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大队龙*中队警员,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处理职责。接警后,聂*来带时任协管员的被告人汤*和蔡**赶到现场。聂*来发现事故一方当事人温*育涉嫌酒后驾驶,遂带温*育前去抽血检查。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聂*来、汤*暗示温*育事故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赔偿私了此事,私了后对温*育可以不按照涉酒驾驶处理,温*育表示接受,聂*来遂授意汤*具体负责协调事故双方赔偿事宜。后温*育在汤*的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许**(在逃)、林*准(已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阿*(身份不明)等协商私了此事。聂*来、汤*违规默许事故双方进行大额赔偿协商,并对温*育采集血样后不按规定送检,没有对其交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处理。事后,聂*来、汤*收受温*育好处费28000元。随后,因怕犯罪行为暴露,聂*来等退回给温*育20000元。此事被媒体报道后,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其法定刑分别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内量刑并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汤*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其并表示认罪。其辩称:1、其是在聂*来的指使下犯罪的,其是从犯。2、其因法律意识不强犯罪,其家中有老有小,希望可以对其从轻判处,并判处缓刑。3、其数次被电话传唤到侦查大队的办公室接受询问。2014年6月4日,其接到电话通知去到侦查大队的办公室接受询问后就被送到了看守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

一、书证、物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于工作中发现汤*等人存在敲诈勒索温某育的行为,于2014年6月4日受理该案,并于当日决定对温某育以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该局将该案指定交警支队管辖。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汤*于2014年6月4日经口头传唤到深**警支队侦查大队接受询问后,民警将其当场抓获。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温*育于2013年9月19日2时56分报保险,于2013年10月3日向保险公司取消。

5、医院抽血记录:温*育于2013年9月19日3时在龙**医院抽血。

6、案件来源说明。

7、被害人温*育的银行开户和取款记录:证实当日多次取款。

8、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书**大队出具的职责情况说明。

9、其他人员处理的相关文书。

10、新闻报道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等。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汤*:

2014年5月27日:按照程序肇事双方司机应该提供驾驶证、车辆证件及保险资料,具体是否提供我不清楚。我没有发现双方司机存在酒驾行为。该宗事故没有出具认定书,也没有进行处罚;事故的协议书及双方司机的证件、车辆的证件都没有复印留存;事故处理过程中我没有留存双方司机的电话并通过电话;我没有看到抽血,也没有看到相应的留存血样。双方司机到交警中队后,没有和聂*来直接接触。

2014年6月4日10时:在现场我没有拍照,我不知道聂*来和另外一名协管员有没有拍。我不知道聂*来有带温*育抽血。事故协商处理时温*育找我说,大家都是潮州人,帮帮忙,我说你们自己协商就好,金钱的事情我们不参与。事故协商完之后双方司机直接走了,我没有看见他找过聂*来。

2014年6月4日16时、19时、21时:其否认曾发现当事人有喝酒现象,称不知道聂*来是否带温某育去抽血,未承认其及聂*来与双方司机有私底下的接触。

2014年6月13日:2013年9月,具体哪天不记得,凌晨我接到总台电话,说在东环一路和平路口有一单事故要我们出警,我和聂警官、小*一起开车到现场,到现场后聂警官叫我把车开回中队,宝马小轿车打不着火,我就叫总台叫拖车把宝马小轿车拖回中队,我把宝马X6开回中队。回到中队,聂警官在108号办公室跟双方司机谈了几分钟,期间我和小*站在门口,过了几分钟聂警官说这单事故有点问题,他们愿意私了就给他们私了,私了完了给他报告。聂警官上楼休息去了,我就过去让他们自行协商,协商完了叫我们。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小*说他们协商好了,我到办公室看到协议书放在办公桌上,宝马X6司机跟我说大家都是潮州人,帮帮忙,我说金钱的事情你们自己协商好,他说这个事你跟领导说一下这样行不行,这时他向我举了四个手指,我就向聂警官传达宝马X6司机的意思,聂警官说好,我又跟宝马X6司机说可以,宝马X6司机出去打了电话,回来跟我说可能没有那么多,问我三个指头行不行,我就说我再跟聂警官汇报下,我就又给聂警官打电话,聂警官说无所谓,他们协商好就可以。我又把聂警官的意思传达给宝马X6司机,之后他就出去了。快天亮时,小*又过来叫我说他们过来了。我到108办公室看到双方司机在数钱,具体数目我不知道,协议书不是我写的,我就叫小*去把宝马小轿车的证件和钥匙还给宝马小轿车的司机,他出去的时候宝马X6司机就跟我说数不够,要我跟领导说一下,我就打电话给聂警官,聂警官叫我把宝马X6司机带上去,带上去后我就回宿舍了,过了一会,聂警官给我打电话要我把宝马X6的钥匙和证件还给司机,我和小*把钥匙和证件还给司机。在双方司机出去期间我没有跟他们单独联系。我只有一个号码1342518XXXX。我怀疑宝马X6的司机有酒驾嫌疑。大概当天下午3、4点钟,聂警官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不在中队,我当时在中队,聂警官给我讲支队纪委关注宝马X6这个事。坐了一会,有人敲门,我一看是宝马X6司机,聂警官跟宝马X6司机说你这个忙帮不了,支队纪委有人在过问这个事情,这个东西不能要,聂警官就把一个黑色薄膜塑料袋包起来的东西递给宝马X6司机。宝马X6司机就说警官不能帮帮吗?聂警官就说上头有人关注这个事,帮不了。过了一会宝马X6司机就说家里有事,拿起那个黑色薄膜塑料袋就走了。宝马X6司机走后,聂警官跟小*说昨晚两台宝马这单事故支队纪委有人过问,拿东西不敢要。

2014年7月4日10时:我不知道温*育是酒后驾驶,我没有对温*育讲过或者暗示过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话会受到处罚及给钱就可以摆平的意思,我没有跟温*育谈过给钱就不追究他酒后驾驶。聂*来没有交代我跟温*育谈钱的事情。温*育找我的时候跟我说他们双方谈好了,让我跟领导说这个数行不行,跟着他就比了四个手指头,我就跟民警说温*育比了四个手指头,聂*来就说让他们写好协议书再说。我跟温*育说了,他就出去了,不一会他打了个电话又回来找我,说数不够,让我跟民警说,然后他比了三个手指,说这个数行不行。我又打电话给聂*来,聂*来说只要他们写好协议书就可以了,这个无所谓。温*育没有交过钱给我。聂*来没有给过我钱。是我带温*育去宿舍楼找聂*来的。回到中队我感觉温*育的精神不是很集中,而且这样的事故要通过协商私了就不对,没有按程序办,所以我怀疑温*育不是喝酒就是顶包的。温*育上楼找聂*来的时候带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包成一个长方形的形状。我估计里面装的是钱。聂*来没有跟我说过他收了温*育的钱。聂*来告诉我和小*钱退回去了,就不用给我们分钱了,他怕我们以为他独吞了这个钱,以后没有人帮他干活。之后我跟小*就走了。

三、证人证言

1、林某准:2013年9月份中秋节的前一天晚上,在深圳**酒吧附近的红绿灯路口,许**使用冯**的驾驶证,驾驶证头像是许**的,许**驾驶绿色宝马三系轿车(车主是其妻子范*如)搭载我和阿*,许**看到一台宝马X6开得很快,许**说要跟他比一下,宝马X6开的摇摇晃晃的,不知道是要左拐还是直走,在路口时宝马X6猛的左拐,许**就撞上去了。事故发生后,宝马X6的司机下车报保险,在等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前,宝马X6的司机去买水喝,我们以为他要走,就报警了。当时我打的110,15分钟后交警和协管员到现场,问宝马X6的司机是不是喝酒了,宝马X6的司机说喝了一点点。交警问完驾驶员就对现场进行拍照,拍完照交警把宝马X6的司机带去医院,宝马X6被拖车拖回交警中队,宝马三系轿车是许**开回交警中队的,车上搭载阿*,我是坐路边的电单车到交警中队的。

到交警中队后,协管员把宝马X6的司机单独带到办公室,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后来交警让宝马X6的司机问我愿不愿意私了,我让他问许*恒,许*恒坚持不要钱,让宝马X6的司机把他的车修好,宝马X6的司机刚开始说4000元,我们没有同意,后来加到8000元,我们还是不同意。最后我提出交警这边让宝马X6的司机自己搞定,要求交警开事故单,赔偿我们这边40000元,因为宝马X6的司机喝酒了,许*恒想用这种方式让宝马X6的司机多赔点钱,其中20000元作为修车费用,另外20000元是作为对我们的交通费用等补偿,我们也签了协议,最终宝马X6的司机给了我们38000元,其中20000元是在交警中队办公室给我的,协议书是谁跟温*育签的我不记得了,另外18000元是在宝马3系轿车上给的,当时车上有我、许*恒和温*育。协议书是协管员提供给我们的,协议书签好就交给协管员最后留存在交警中队,收完钱我们就离开了。

我把收到的钱全部给了许**,许**给了我8000元,给了阿*8000元,车是在我上班的畅丰修理厂(这个修理厂是许**从一个姓范的老板那里用十几万元转来的)修的,用了4000元,我们大概预留了几千元去娱乐消费,剩余的13000元给了许**。

林*准在前两次讯问笔录中供称,协议书上少写一点钱就可以少给协管员一点钱。我们给了协管员大概一万两三千元,具体多少忘了。是协管员向我们要的,他也想从中得到一点好处。我们除了给了协管员一万多元,没有给交警钱,我觉得协管员拿了钱应该跟交警一起分的。林*准在其后的笔录中否认给了协管员钱,其表示跟汤*不认识,只是在处理完后打过电话道谢。

林*准辨认出被告人汤*。

2、聂*来:2013年9月的一天,我带协管员汤*、蔡**处理一起宝马X6汽车和一台宝马汽车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宝马X6汽车姓温的司机主动反映他喝了一点酒,让我关照他。当时我让汤*把宝马X6开回龙*中队,然后和蔡**一起带着温司机到龙**医院抽血后回到龙*中队,他们双方提出要自行协商私了事故,我同意了,安排协管员汤*在108房办公室处理此事,之后我就回宿舍了。大概到当天天快亮的时候,汤*到我宿舍说宝马X6的司机和对方当事人的事故已经处理好了,随后他给了我一叠钱,我记得他当时好像给了28000元,其中8000元是用来给我们喝茶的茶水费,20000元是用来处理他的事和开具事故单的钱。

收到钱的当天我在宿舍将28000元进行了分配,我留下15000元,分给汤*8000元,分给蔡**5000元,由于当时蔡**不在,我就把给他的5000元先给了汤*,让他转交。之后我接到同事陈*电话,说支**委在过问宝马X6这个事故。我就找到汤*跟他说这个钱不安全,不能要,要退给对方,我把我分到的15000元给了他,让他把蔡**的5000元一起拿回来退给对方。后来我问汤*有没有把钱退给温司机,他说已经退了20000元,还有8000元没有退。他说温司机不会过来拿这个钱了,他说他和温司机都是潮州老乡,绝对安全。我想既然汤*这么说就当场把这8000元分了,其中我留下了5000元,给了汤*3000元,让他从3000元里面自行决定给多少蔡**。

汤*是固定跟我的协管员,他业务素质比较强,他比我更懂这些处理事故的业务程序,有时候我出现场都要请教他,但他不是执法人员,具体事项还是由我决定,但他的意见很关键。我们执法用的PDA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我个人一般很难独立完成,都是在协管员协助下完成,对于酒后驾驶的调查处理程序我不是太熟悉。

3、丘**(女,温*育妻子):2013年9月19日凌晨3点,我母亲到我家找我说温*育撞车了,现在在龙华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我就直接到龙华交警中队,我到了之后看到我老公和对方的车都停在中队,对方是三名男子。我丈夫见到我刚想说话,就被警察制止,对温*育说“叫你家属不要打电话找人,不要进来办公室,在外面等。”聂警官让我丈夫跟对方协商,对方司机说要5万元,最后协商到4万元。在协商过程中那名协管员出来问过几次,都是用潮州话讲的,我听不懂,我听我丈夫说是问我们协商得怎么样,不行就要按正常程序走,协商好我丈夫就跟对方进去签订协议书,我没有进去,在门口拍到他们交钱、签协议的过程。我丈夫从办公室出来后跟我讲交警这边还有3万元,就不处理我丈夫酒驾的事。我们当时凑不到7万元,就跟温*育讲两边都各少2000元,分成了38000元和28000元两份,温*育和对方司机在对方车上聊了一会就去签协议给钱,对方司机拿钱走了后,那个协管员带着我老公上楼,我丈夫还带着一个装钱的袋子,下来后袋子就没有了,这个过程我也用手机录像了,温*育下来后跟我说给了聂警官28000元,是送到聂警官宿舍去的。

丘*凤辨认出汤*是事故经办协管员。

4、温*育:2013年9月19日凌晨2点,我开车准备回家,开到和平路从清湖往金鹏酒店与东环路交叉的路口准备左转。当时我遇到红灯,绿灯亮我就从中间的直行车道向左转,这时我感觉车的左侧有台车撞上我的车,撞我的是一台蓝色宝马轿车,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到我车边,我用自己手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问我说人有没有事,没有就拍照把车挪边上。我报完保险给对方说,对方三个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人过来处理,说要报警,我就让对方报警。15分钟后,聂*来带着两名协管员到现场,交警扣了我的车钥匙、驾驶证和行驶证,问我有没有喝酒。我如实说我前一天中午和朋友喝了酒,交警就带我去抽血,抽完血回到龙华交警中队,我打电话告诉我老婆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在龙华交警中队处理。交警和协管员带我进了一间办公室,汤*开始问我话,跟我说酒后驾车很严重,他说“你这个事情属于酒后,可大可小”。他让我去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协商,和对方谈妥后找他处理。对方知道我喝了酒,其中有个人要挟我说如果这个事不和他协商私了后果很严重,会拘留我还要吊销我的驾驶证,我在中队院子找到对方3个人,问他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他说让我给他5万元,我说太多了,拿不出来,对方考虑下说最低要4万元,我跟老婆商量下同意了,但对方让我跟交警说只能讲赔偿2万元。我想可能是对方也要给交警送钱,如果我说多了对方要多送,所以只让我说2万元。我和林某准谈好后到聂*来办公室,聂*来和汤*还都在办公室,我骗聂*来说对方只让我赔2万元,聂*来没有说话,汤*就说话了,他跟我举例子说其他地方处理酒驾,有人出了7万元,有人出了5万元搞定,我一听就跟汤*说我没有这么多钱。在我和汤*聊天时,聂*来离开办公室。聂*来走后,我跟汤*对话中知道对方是潮汕人,就用潮汕话跟他沟通,说钱太多能不能少一点。过了10来分钟,汤*叫我进办公室,说他已经请示民警,看在我和他是老乡的份上,最低要让我给3万元,我跟老婆商量后同意了。然后汤*就叫我们赶紧去筹钱,最好在当天早上7时前把钱送过来,不然等正常上班这个事就不好处理。

我和老婆把能凑的钱都加一起发现只有69000元,这时汤*用1372376XXX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催问我钱*的怎么样,我说钱没有凑齐,还在凑。他就让我一定要在7点钟前赶到龙*中队。我跟我老婆商量决定双方都给少给2000元,我们在车上把钱分成28000元和38000元。分完我下车看到林*准在他的宝马车旁,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38000元可以吗?他说可以,然后我就走进龙*中队准备签协议,刚走几步,林*准就让我走出来,先在他车上给他18000元,给完钱,我和他进了交**办公室,汤*和另一个协管员在现场,汤*给了我一份已经写好的协议书,上面写了我给对方的赔偿金额是2万元,然后主持我们签署协议。签完协议我当场给了林*准2万元,他清点完就离开了。在这期间,和林*准一起的另外两个人就跟我说这个事情一定要处理,不然可大可小。

我告诉汤*只凑到了28000元,他让我上楼去给民警看看行不行,我就到了聂*来宿舍,我把用白色黄花塑料袋装着的28000元给他,说钱没有凑够,还少2000元,他说那行吧就两万八,还说以后喝酒千万不要开车,让我找汤*拿回证件和车钥匙。我让聂*来给我开事故单做个证据,他让我过两天去拿。发生事故两三天后,那个协管员给我打电话,说没有开事故单给我,所以退2万元给我,以后不要再找这个事了。

温某育辨认出汤*。

四、丘**在案发当日拍摄的手机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故意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与同案犯聂*来属上下级关系,二人主要利用聂*来的职权及其职务上的便利犯罪,故被告人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汤*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其系被电话传唤到案,根据相关规定,该情形不属自动投案;此外,其并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其罪行,而是在相应证人已陈述其犯罪事实后才进行了供述,故其不属自首。被告人汤*等人前述行为,不仅导致涉嫌危险驾驶之人逃脱了可能的法律制裁,放纵了林*准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更是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声誉及执法的公平、公正,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汤*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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