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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建审处工程验收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永*公司副总经理马*(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永**司副总经理马*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办公室,请求杨某某在该公司负责施工的某某国际中心二期B区公寓工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杨某某表示同意,称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帮忙。临走时,马*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3年年底的一天,永**司副总经理马*再次来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办公室,请求杨某某在该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某某中心一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杨某某表示同意。临走时,马*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1月,深圳市某某中心一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顺利通过。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杨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3、杨某某平常工作表现好,热心参与慈善事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7日对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询问通知书、传唤证,证明2014年4月27日9时杨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后福田区检察院传唤杨某某接受讯问。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等,证明本案的部分侦查诉讼过程,相关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4、干部信息表、任职资料等,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任职情况,杨某某于2012年开始担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建审处工程验收科副科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深圳市**有限公司某某国际中心二期B区公寓工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材料,证明2013年7月,永**司负责施工和设计的某某国际中心二期B区公寓工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被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建审处要求整改,杨某某作为第一环节承办人员于2013年7月5日签署不合格的意见(在备案复查记录表中马*作为永**司代表签名);后该工程于2013年8月21日再次提交验收,杨某某作为第一环节承办人员于同年8月29日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该工程于2013年9月4日通过了消防验收。

6、深圳市某某中心一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材料,证明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某某中心一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启动(马*作为施工单位永**司代表签字),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建审处于2014年1月14日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杨某某作为第二环节技术复核承办人于同年1月13日提出同意验收合格的意见,该工程与2014年1月14日通过了消防验收。

7、到案经过,由福田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出具,证明2014年4月27日,杨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福田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在立案前,杨某某如实交待了其收受马*贿赂的犯罪事实,根据杨某某本人交待的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该院于2014年4月27日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8、举报材料,证明马*于2014年4月24日向福田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举报消防局验收科*某某分两次收受其贿赂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

9、人口信息资料,证明杨某某、马*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证明、劳动合同书,证明马*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担任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职务。

11、深圳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许可证等,证明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情况。

12、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7万元。

二、证人马*的证言

证明:我系深**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期间,负责某某国际公寓和深**案中心两个项目的消防工程。2013年6、7月份和2013年年底,为了该两个项目的消防产品检测和消防工程项目验收通过,我分两次向深圳市**验收科副科长杨某某行贿5万元和2万元,合计行贿杨某某7万元人民币。这两次都是直接到杨某某办公室,分别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和2万元人民币现金用大信封包装好,当面将钱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均收下了并答应会在这两个项目上帮忙。后来,某某国际公寓项目、深圳市某某中心消防产品检测和消防工程项目验收都顺利通过了。

我所负责的上述两个项目的消防系统会有一些小问题,如施工方面有一些消防栓的开启角度不符合规范、喷淋头的位置不当等。杨某某作为消防局建审处的领导对我这两个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的通过起决定作用,我送钱给杨某某是希望在消防验收的时间安排上及时一些,也想避免在消防产品检测和工程验收时被建审处检查出工程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2012年9月至今,我担任深圳市**验收科副科长。2013年年初的一天,马*来到我办公室,说某某国际公寓消防工程快到验收阶段了,为了工程能顺利验收,请我提前在预验的时候替他的消防工程把把关,在最后验收的时候也照顾他一下,我跟马*说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帮他一下,谈完事情之后,马*放了一个大信封袋在椅子上,没说什么就走了,之后我打开清点了一下,发现是5万元人民币现金。该消防工程预验的时候消防局验收科提了一些整改建议,后来正式验收的时候我对这些整改建议核查了一下,发现这些整改建议中提及的各个方面基本没有存在大的问题,有一些细小的、可过可不过的问题,我也没有去为难。

2013年年底,福田**档案大厦消防工程接近验收阶段。一天,该消防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马*来到我办公室,跟我说了有关该消防工程验收的问题,希望我对该消防工程的验收照顾一下,聊完后,马*放了一个黄色信封袋在椅子上,没说什么就走了,之后我打开发现是2万元人民币。马*给我送2万元后,我在该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方面,有提供了一些方便,让他们在验收程序上不用过于繁琐。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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