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李*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胡**,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12月25日凌晨,同乐交**中队民警林*暂扣涉嫌超载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至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并且将该车辆行驶证交至同乐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以下简称u0026ldquo;违例办u0026rdquo;)。当日上午,该车车主陈*乙通过其老乡皮*找到曾在同乐交警大队实习的被告人李*甲,让其帮忙放行被扣车辆。李*甲允诺后找到同乐交**中队民警吴*帮忙,吴*同意并商定收取人民币1.8万元费用。李*甲遂向陈*乙提出需要人民币2.1万元费用。陈*乙于当晚21时许将人民币2.1万元转至李*甲的农业银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

2013年12月25日晚至26日下午,被告人吴*先后和扣车民警林*、u0026ldquo;违例办u0026rdquo;负责人陈**、扣车场管理民警叶*及同乐交**中队教导员刘**等人沟通放车事宜。于26日下午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放行。当日下午,李*甲将现金人民币1.8万元转交给吴*,吴*悉数收下。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甲将2.1万元涉案赃款全部上缴给交警支队纪委。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甲伙同吴*,利用吴*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受贿罪,应予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吴*非犯意发起人,且受贿金额较小;2、被告人吴*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良好;3、吴*家庭情况特殊,赡养抚养负担沉重。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同乐交**中队民警林*暂扣涉嫌超载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至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并且将该车辆行驶证交至同乐交警大队违例办。当日上午,该车车主陈*乙通过其老乡皮*找到曾在同乐交警大队实习的被告人李*甲,让其帮忙放行被扣车辆。李*甲允诺后找到同乐交**中队民警吴*帮忙,吴*同意并商定收取人民币1.8万元费用,并允诺从中分给李*甲人民币4千元。李*甲私下向陈*乙提出需要人民币2.1万元费用。陈*乙于当晚21时许通过妻子的账户将人民币2.1万元转至李*甲的农业银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

2013年12月25日晚至26日下午,被告人吴*先后和扣车民警林*、u0026ldquo;违例办u0026rdquo;负责人陈**、扣车场管理民警叶*及同乐交**中队教导员刘**等人沟通放车事宜。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从违例办工作人员刘*甲处将尚未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行驶证拿走,并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暂扣于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放行。当日下午,李*甲将现金人民币1.8万元转交给吴*,吴*悉数收下,因李*甲尚有借款未还给吴*,遂把应分得的人民币4千元予以折抵借款。后吴*听说该车车主举报了此事,遂将人民币1.8万元交回李*甲,并要求李*甲退还给车主。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甲将人民币2.1万元涉案赃款全部上缴给交警支队纪委,已扣押在案。

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甲进行抓捕,23日下午,李*甲在其父亲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案件来源说明,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出具,证明关于李*甲涉嫌诈骗一案,系由群众陈*乙于2013年12月27日举报至该支**委,2014年1月21日,由支**委移交给该支队侦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案和立案经过。

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吴*、李*甲涉嫌受贿一案于2014年5月6日由该院立案侦查。

4、被告人李**、吴*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李**的基本身份情况。

5、国家公务员信息卡、人民警察证、吴*近年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吴*系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三级警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抓获经过,由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出具,证明2014年1月22日,该局民警向被告人李**的父亲做工作,让其劝说李**投案自首。23日下午,李**的父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李**已经回到家中且愿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承诺在家中等候办案民警。该局民警立刻赶往李**家中将投案自首的李**带回公安局,经讯问,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拘留证、延长拘留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李*甲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月28日被逮捕。

8、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证明被告人吴*由保证人郭某某担保,于2014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5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9、拘留决定书,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李*甲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10、退赃情况,证明吴*、李*甲退回赃款人民币2.1万元,由交**纪委保管。

11、广深高速公路交通拯救凭条、故障拖车费发票等,证明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挂车被拯救情况,及故障拖车费540元。

12、证明,证明原江西**学院学警李*甲于2013年3月-11月15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实习。

13、关于吴*未经审批领取暂扣证件的情况说明,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出具,证明2013年12月25日晚,吴*接到李*甲电话,受李*甲委托,为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办理放车手续。2013年12月26日上午,吴*到大队违例办,谎称已获得领导同意,领取了暂扣车辆行驶证,随后将行驶证交给李*甲。

14、同乐大队于2013年9月30日-2014年1月26日的民警值班时间安排表,证明该大队民警的执勤情况。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明李*甲的电话在2013年12月25日-26日与吴某电话、陈**的妻子肖*的电话有过多次通话记录。皮*的电话在2013年12月25日与陈**的电话、李*甲的电话有过多次通话记录。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李*甲的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5)于2013年12月25日转入21000元人民币,于2013年12月26日支现20000元人民币。

17、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协管员协勤规范、深圳市公安局实习生管理工作办法、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交警支队协警人员勤务管理规定,证明交通协管员、实习学警的职责与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措施等。

18、交警支队扣车场管理规定、交警支队扣车场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交警支队扣车场员工日常行为守则,扣车场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证明对于超载的车辆必须消除违法状态方可以予以放行,应当对放行出场的车辆、取车人、审批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复印、存档相关证件资料,在取车人签名后放行车辆,车辆出场放行后要及时将车辆放行信息录入电脑。

19、道路交通免费拖车便民措施实施细则、交警支队道路清障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警察支队拯救司机及扣车场员工u0026ldquo;五个严禁u0026rdquo;管理规定,证明对于拯救队员管理及拯救车辆的费用等问题的规定情况。

20、同**队进一步加强民警规范使用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管理规定、同**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警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民警岗位职责、同**队强化勤务管理工作制度、高速公路同**队车辆放行条办理程序规定、对于扣留车辆处理程序规定等制度,证明对于扣车场的管理及扣车场暂扣车辆放行等规定的情况。

21、陈**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12月27日陈**通过拨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诉专线电话,报称2013年12月25日凌晨1点,其司机李**驾驶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重型牵引车到广深高速宝安路口出口被交警林*拦截并扣车,其通过老乡找到李*甲,转给李*甲账户21000元,并于26下午在扣车场将车提走。

22、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证明2013年12月25日21时37分,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转入李*甲的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5)人民币21000元。

23、公安交警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3年12月25日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扣留了涉嫌超载车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及行驶证。

24、查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林*驾驶警车巡逻至广深高速宝安出口路段时发现一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满载,涉嫌超载,其拦下该车,司机只出示了该车行驶证,拒绝提供驾驶证,并丢下车锁钥匙离开现场。其经请示领导后,将该车拖回同乐扣车场等候处理。

25、同乐大队民警移交证件物品登记本,证明于2013年12月25日林*上交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挂的行驶证,2013年12月26日吴*取走行驶证。

26、扣车现场照片,证明被扣车辆的情况。

27、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证明2014年8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将李*甲于2014年1月19日上缴的赃款2.1万元转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账户。

28、肖*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肖*的中**银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6)于2013年12月25日转账至李*甲的银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21000元人民币。

29、吴*的到案经过,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证明2014年2月20日,交警支队纪委通知同乐交警大队将吴*带往侦查大队接受处理,当天15时许,吴*在同乐交警大队两名民警的带领下,前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

30、情况说明,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证明2014年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对吴*的调查中,吴*陈述了帮助涉嫌超载车辆的当事人陈*乙违规办理放车一事;2014年2月19日,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的调查谈话中,吴*供述收取了18000元帮忙违规办理放车的事实。2014年2月3日,该中队民警对李*甲进行讯问,李*甲供述了吴*收取18000元人民币帮忙涉嫌超载车辆违规办理放行的犯罪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甘*(系扣车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6日1点40分,我刚好上早班,吴*警官找我说要放行一辆拖到扣车场的故障车,吴*让我的同事黄*帮忙交拖车费600元,我认为路政拖回来的故障车,只要交了拖车费、有放行条就可以放行了,因为该车拖回来的时候,大队民警并没有交代该车是违法车。

2、证人赵*(系广深珠高速公路同乐路政所的拯救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我和同事罗*驾驶公司的拯救车粤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在高速路上巡查,凌晨2点左右接到总监控室的电话,让我去宝安收费站协助处理交通违章车辆,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挂的货车拖回同乐扣车场,因当时当事人没有在车上,我就将标明拖车费的两联拯救凭条放在扣车场值班室后离开。

3、证人黄*(系同乐扣车场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6日2点左右,我在扣车场遇到吴*警官帮朋友办理放车手续,提到了拖车费问题,我帮忙查了一下,拖车费为540元,吴*就请我帮忙给其朋友交一下拖车费并给了600元。我下午去路政帮忙交了拖车费及过路费,路政开了发票及放行条。

4、证人叶*(系同乐大队扣车场主管民警)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晚上7点多,民警吴*给我打电话说有台林某扣的车,在扣车场没开单,我让吴*问清楚才能决定是否放行。因为车辆扣进扣车场需要进行登记,离开扣车场需要放行条。

5、证人陈*甲(系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违例办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中午民警林*跟我提过他扣了一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涉嫌超载的大货车,由于司机不配合,未提供驾驶证,没有过磅,没有开强制措施凭证,我告诉林*车毕竟已扣,还是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比较好,可以在凭证上注明司机不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25日晚上8点左右,民警吴*打电话给我说他亲戚的车被扣,可否帮忙放行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重型牵引车,我告诉吴*这个需要领导审批才能放行。26日下午2点左右,吴*在违例办给我打电话,说领导已经同意审批了,要把证件和法律文书拿给领导签字撤销,也和扣车民警林*说过了,我就同意让刘**将法律文书及行驶证给吴*,并交代吴*尽快将领导批条拿到违例办存档。按照工作规定,违例办应当将扣车信息在48小时内录入系统,但违例办还未将信息录入系统时吴*就拿走了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行驶证,说是拿去给领导签字撤销。

6、证人刘*乙(系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教导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2点,巡逻民警林*给我打电话汇报,称在广深高速路上有一台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涉嫌违章,被他拦停在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方向宝安出口处,请示如何处理。我让他汇报同乐交警大队指挥室,请示大队值班领导如何处理,后就听到林*用对讲机向指挥室报告。后来指挥室通知林*将违法车辆拖回大队扣车场。凌晨四点左右,林*又跟我汇报称已经将车拖到扣车场了,因司机不配合,不肯出示驾驶证,无法打出过磅单,无法开强制措施凭证,我就让林*写一份材料,向违例办说明事情经过。晚上8点左右,吴*打电话给我说他亲戚有辆车被扣,能否放行,我告诉吴*第二天再说。26日中午,在单位饭堂门口遇到吴*,我说你既然已经问过陈*甲了,就去按相关手续办理。

7、证人刘*甲(系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违例办文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早上,林*送到违例办一个行驶证及一份查处的情况说明,说是驾驶员跑了,所以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当天上午10点多,林*才补开了一份强制措施凭证送到违例办办公室,但当时仍没有获得驾驶员的信息,涉案车辆的违法信息就一直没有录入系统。26日下午,吴*找我拿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的行驶证和强制措施凭证,我告诉吴*需要领导批准才行,陈*甲后面打电话告诉我,让吴*拿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的行驶证和强制措施凭证给领导审批,我就将证件给吴*了。

8、证人皮*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老乡陈**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被同乐交警大队的林*扣留,请我帮忙。经我介绍,陈**认识了同**队协管员李*甲,我不知道李*甲收了陈**多少钱,具体价格是他们自己谈的。

9、证人林*(系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三级警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晚9点30分至25日早8点30分,我值夜班。2013年12月25日凌晨,因涉嫌违法超载,我扣留了一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因司机拒绝出示驾驶证及身份证,司机还将车门锁上拿着车钥匙离开,我经请示领导刘*乙将该车扣回扣车场。因当时司机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货车无法过磅,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25日早上9点左右,我将行驶证及一份查处的情况说明交给违例办文员刘*甲。9点半左右,经咨询陈*甲可以以u0026ldquo;无名氏u0026rdquo;的名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我补了一份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的强制措施凭证,并交给违例办文员刘*甲。后来同事吴*打电话给我问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的情况,其我告诉吴*该车已进扣车场,并开了车辆暂扣凭证,需要去违例办办理相关放车手续。

10、证人陈**的证言,证明:我是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的车主。2013年12月25日凌晨1点,司机李**驾驶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重型牵引车在广深高速路宝安出口被林*驾驶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警车拦停,后被扣车到扣车场,当时没有开任何单据。当日上午9点,我通过老乡找到协管员李*甲帮忙,李*甲开价21000元帮我搞定。后我于25日21时许转账到李*甲的农行账号人民币2.1万元。26日下午,李*甲将行驶证及车钥匙交给我,并带我去扣车场拿车,又交了600元才将车开走。我没有和同乐大队的民警直接联系,都是和协管员李*甲联系的。

11、证人李*乙(系李*甲的朋友)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底,李*甲有一天突然拿了一叠钱在我面前炫耀,称是在同乐大队帮人放车挣的,后李*甲就还给我15000元。出事后,我曾陪同李*甲去同乐大队接受调查,并帮李*甲退还了21000元的赃款。

12、证人徐*(系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管理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林*扣了一辆车涉嫌超载,因没扣到驾驶证所以无法过磅。因林*没有开具暂扣凭证给司机,交警部门的拖车司机也无法开具交通拯救拖车凭条,所以将该被扣车辆登记到路政所的登记本上,导致该车最后被当作故障车放行。

13、证人罗*(系广深高速公路深圳路政所的拖车驾驶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单位总台对讲机的通知去协助交警扣车,我与同事赵**驾驶粤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拖车前往,到达现场后,林*告诉我现场拉水泥的拖挂车要拖走,我将车开到同乐大队扣车场停好,将钥匙给了同事赵*,由赵*开具拖车凭条,并将钥匙一起交给了扣车场保安员,该车辆不属于故障车。

14、证人肖*的证言,证明:我是车主陈*乙的妻子。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自家的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扣,老公陈*乙就打电话找人帮忙,最后通过老乡u0026ldquo;百儿u0026rdquo;找到李*甲帮忙,并通过我农行卡(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6)于当晚9时37分转账给李*甲(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2.1万元。

1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是货车司机。2013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我驾驶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半挂牵引车载着水泥从福永码头出来,在广深高速行驶至宝安路口时,挂车前桥左侧里胎爆了,被交警拦下,我将驾驶证、行驶证及3000元人民币交给交警,交警没有收钱,称货车需要过磅、拖车,交警找来一辆大拖车,我看到车来了就将车钥匙交给了大拖车的司机,便离开了,交警没有开具凭证。辨认出李*甲是为陈*乙帮忙处理被扣车辆的男子,陈*乙是求我帮忙在同乐交警大队找人处理被扣车辆的车主。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吴*的供述,其在纪委和侦查阶段作了多份调查笔录,证明: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承认李*甲打电话找我帮忙办理放行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的事情,否认李*甲给过好处费。在后来的笔录中,承认2013年12月25日晚8点左右,我打电话告诉李*甲车辆可以放行需要收取2万元,李*甲回复说车主愿意出1.8万元,我表示同意并允诺分给李*甲4千元,帮忙着手办理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放行事宜。我先后与同事陈**、叶*、林*、刘*乙沟通,最后为该车放行,并收取了车主18000元的好处费,李*甲提出其应分得的4000元人民币直接折抵之前的欠款。

2、被告人李**的供述,作了多份笔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明:2013年12月25日中午,u0026ldquo;**南佬u0026rdquo;打电话给我称,有辆拉水泥的拖挂车被同乐交警大队扣了,没有开单也没有过磅,让我帮忙放行,并把被扣车辆的车牌号发到我手机上,我打电话给吴*请他帮忙办理放行事宜,并乘坐当天下午的大巴车从赣州定南到深圳,当晚8时许,u0026ldquo;**南佬u0026rdquo;打电话询问情况及价格,我询问吴*,吴*说2万元,我打电话给u0026ldquo;**南佬u0026rdquo;并约定收取好处费21000元,但告诉吴*车主只给18000元,吴*表示同意并允诺给自己4000元。车主于25日晚上往我银行账号转账21000元。26日14时许,吴*打电话告诉我车辆可以放行,这辆车没有开暂扣凭证,放车时吴*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在扣车场门口将超载车辆行驶证直接还给陈*乙了。后我在吴*的车上将18000元交给他,吴*让我拿走4千元,其他的钱放在储物箱里,我说该4千元予以折抵吴*的借款了。后吴*接到电话,说车主陈*乙去投诉了,吴*让我将储物箱里的18000元拿回去退给车主,我便将钱拿走了。

四、监控录像

取款录像光盘一张,由中国**圳市分行提供,证明2013年12月25日21时35分-40分,陈*乙的妻子肖*在中国农**支行柜员机转账21000元人民币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李*甲利用吴*是交警大队民警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违规放行被扣车辆,收受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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