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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陈*在任深圳某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下属郑*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郑*谋取职务升迁及变动上的利益。

2、被告人陈*在任深圳某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下属沙*人民币1万元,为沙*谋取利益。

3、被告人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深圳某海关关长吴*行贿(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深圳某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任深圳某海关旅检三科科长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在2014年1月9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前,已于前一日向其所在单位纪检工作人员交代收受郑*贿赂的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本单位纪检工作人员交代收受郑*贿赂的事实,系自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2、被告人向检察机关供述收受沙*贿赂和向吴某行贿的事实,检举了二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系立功;3、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缴赃款;4、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陈*在任深圳某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下属郑*人民币13万元,为郑*谋取职务升迁及变动上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10月某天,时任深圳某海关旅检四科副科长的郑*(另案处理)到陈*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向陈*提出希望升迁职务的想法,请求陈*在提拔方面关照支持,陈*答应帮忙。郑*临走时,送给陈*人民币2万元,陈*如数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春节前后某天,郑*再次到陈*办公室,请求陈*给他提拔的机会,让他留在旅检四科主持工作,并提出在有正科长职位空缺时推荐支持他。陈*答应帮忙。郑*临走时,送给陈*人民币2万元,陈*如数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5月,某海关召开党组会后一致通过,让郑*临时负责旅检四科工作。2013年8月和2013年中秋节前,郑*两次到陈*办公室,每次送给陈*人民币2万元以表感谢,并请求陈*继续关照支持,陈*答应帮忙,如数收下上述4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11月某日,郑*得知深**关将开展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再次到陈*办公室,请求陈*将其作为科长人选推荐到深**关。陈*答应帮忙。郑*临走时,送给陈*人民币3万元,陈*如数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12月,深**关开展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陈*推荐郑*作为旅检四科科长入选,某海关向深**关上报亟需配备科级领导职位意见表。为感谢陈*的帮忙,郑*事后到陈*的办公室,送给陈*人民币2万元,陈*如数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后经深**关核定,某海关没有正科长职数空缺,因此某海关没有进行正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2013年12月某天,时任深圳某海关旅检四科主任科员沙*(另案处理)邀请陈*与其他同事一起聚餐。因陈*主管人事工作,是沙*的上级领导,沙*为了与陈*建立良好关系,拉近距离,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得到陈*的关照和支持,遇到事情可以找陈*帮忙和解决,于是在聚餐完毕准备离开之际,送给陈*人民币1万元,陈*如数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

3、2012年春节前某天,时任深圳某海关旅检三科科长的陈*得知2012年上半年深**关将开展处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便到吴*办公室,请求吴*关照支持,将其作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人选推荐到深**关,并希望吴*利用关系帮其争取票源,吴*答应帮忙。陈*临走时,送给吴*人民币5万元,吴*如数收下。

2012年4、5月某天,陈*正式被任命为深圳某海关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处级、党组成员)后,再次到吴*办公室,感谢吴*在提拔晋升一事上的支持和帮忙,并送给吴*人民币5万元,吴*如数收下。

2014年1月8日下午,深**纪检工作人员接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陈*涉嫌违法违纪情况的通报,遂与陈*谈话核实,临近当晚12点,被告人陈*仍未交代,深**纪检工作人员遂将陈*移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到案后,主动退缴其收受的贿赂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称其为了职务提拔问题于2012年中秋至2013年12月多次向被告人陈*行贿,总计贿赂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2、证人沙*的证言,称其为了联络感情和作为同事间的馈赠,送了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陈*。

3、证人吴某称被告人陈*为职务提拔,分两次向其行贿人民币10万元。

二、书证、物证

1、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的户籍资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2、深**关提供的干部信息表、工作简历表、任职文件等,证明陈*是国家工作人员,2012年5月起任职深圳某海关党组成员、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处级),工作职责包括分管人事政工。

3、郑*、吴*的户籍及干部信息表、工作简历表、任职文件等资料,证明二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4、深**关提供的《某海关关于凌*等6人任免职的通知》、《某海关关于郑*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圳某海关提供的《某海关2013年第14次党组会议记录》、《深**关关于印发〈深**关2013年下半年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关2013年下半年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亟需配备科级领导职位意见表》、《关于〈亟需配备科级领导职位意见表〉的情况说明》,证明郑*的职务升迁及变动情况。

5、深**关和深圳某海关均提供的《深**关关于印发〈深**关2012年上半年处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方案〉的通知》、《深**关2012年上半年处级领导干部职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深**关党组关于对叶**等9人进行考察预告的通知》、《深**关党组关于对叶*等3人进行任前公示的通知》、《深**关关于叶*等3人任免职的通知》,深**关提供的《深**关关于陈*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情况说明》,深圳某海关提供的《深**关党组关于叶*等3名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陈*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中共某海关直属机关第三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批复》,证明被告人陈*的职务升迁及变动情况。

6、归案经过,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一处出具,证实被告人陈*于2014年1月8日被带回侦查部门接受调查。

7、吴*交代材料及办案人员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陈*行贿吴*一事,系吴*交代在前。

8、深**关关于陈*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1月8日,深**关纪检工作组接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后约谈陈*,但其至当晚12点仍未交代违法违纪问题,遂将其移送侦查部门。

三、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于2014年1月9日20时10分至43分,第一次供称其收受郑*贿赂人民币8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9时54分至10时04分供述其收受郑*贿赂人民币13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10时11分至23分供述其收受沙*贿赂人民币1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14时06分至26分供述其为了职务升迁,向吴某行贿人民币8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15时35分至45分供述其向吴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并在多次供述中详细供述其收受郑*贿赂的时间、金额、事由及向吴某行贿的时间、金额、事由等,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深圳**检查组出具的书面情况称被告人陈*至2014年1月8日晚12点仍未交代违法违纪事实,遂被侦查机关带走,该证据由单位内部纪律监督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其真实性,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到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前已向深**纪检工作人员自首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积极交代其收受沙*贿赂和向吴某行贿的事实,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其系立功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犯受贿罪、行贿罪,本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4年7月7日止。)

二、退缴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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