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符*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间,时任海口市琼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符*,多次利用其分管打击违法建筑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吴**、黄*、陈**、陈**、符*、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吴**、杜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为他人的违建项目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吴**、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冼某某贩卖毒品案,有立功表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又于2014年5月14日变更起诉,认为被告人符*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符*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案发后符*已退还收受的财物;认为符*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他人贩卖毒品案,有立功表现;纪检部门找符*谈话时符*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时任海口**城管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符*,多次利用其分管打击违法建筑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为他人的违建项目提供帮助。

(一)2012年上半年,吴**的妹妹吴**在府城高登街与滨江路交叉口附近建设私宅项目。该项目没有按规定报建,被告人符*作为负责打击违章建筑的城管局副局长,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对该私宅项目进行查处,使该违建项目顺利施工。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吴**在美祥路十字路口附近的一家大排档送给符*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吴**的证言证实:为了使其妹妹吴**在高登街与滨江路交接口的一栋违建顺利完工,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吴**在美祥路十字路口将人民币3万元送给符*。

2.被告人符*的供述和辩解:其分管琼山区的违建工作,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在美祥路十字路口附近收受吴某甲送的人民币3万元,随后没有派人阻止吴某甲妹妹在高登街附近的违建,使得该违建顺利完工。

(二)2012年3月,黄*的妹妹在府城镇高登街黄花家园附近建设私宅项目,因报建手续不完备,黄*找被告人符*予以关照,符*答应帮忙。后来符*没有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使该项目顺利完工。为了感谢符*的帮助,2012年五六月的一天,黄*约符*在滨江路石山乳羊第一家吃饭,送给符*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的证言证实:黄*的妹妹在黄花家园附近建设违章项目,为了使违章项目顺利完工,黄*找到符*要求城管局不要查处,符*答应帮忙。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为了感谢符*的帮忙,在滨江路石山乳羊第一家将人民币1.5万元送给符*。

2.被告人符*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黄*找到符*称其妹妹在黄花家园有一个违建,希望符*帮忙,符*答应,使得该违建项目顺利完工。2012年五六月的一天,在滨江路的石山乳羊第一家收受了黄*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三)2012年下半年,吴**和陈*甲合作在琼山区道客村成龙幼儿园附近建设私宅项目。该项目由于没有报建手续,城管局对该项目进行查处,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了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再次受到处罚,使该违建项目顺利完工,2012年10月的一天,陈*甲在国兴大道的海南迎宾馆门口送给符*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土地转让协议书。证明2012年7月16日覃某某将道客新村一横路边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吴某丁。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12年9月28日琼山区城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琼山区道客二里成龙幼儿园旁的建设房屋为违法建设房屋,责令2012年10月5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八九月的一天,琼**管局给吴**在道客村成龙幼儿园旁的一栋违建发责令改正通知,吴**便让陈**将一个纸箱子送给符*,随后陈**将该纸箱送到海南省迎宾馆门口交给符*,事后,吴**告诉陈**该纸箱装有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吴某丁的证言与陈**的证言基本一致。

(3)被告人符*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0月的一天在国兴大道海南迎宾馆门口收受陈*甲送的人民币5万元,收到人民币5万元后其利用职务便利不再阻挠吴**的违建施工,使得吴**的违建顺利完工。

(四)2012年6月,陈**在府城中**白驹学校对面违规建设私宅项目被城管局查处,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了使该私宅项目顺利完工,陈**找到被告人符*帮忙,后来在符*的支持与帮助下,城管局没有再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2012年10月的一天,陈**在海口市凤翔路森林酒店门口送给符*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12年10月28日琼山区城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琼山**驹学校教练旁1号建设房屋为违法建设房屋,责令2012年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在白驹学校对面建违章项目被责令拆除,为了使该项目顺利完工,陈**找符*帮忙,后来该项目顺利完工,为了感谢符*的帮助,2012年10月,在凤翔森林酒店门口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符*。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陈*乙找到符*称白驹学校对面的违建项目是朋友的,让符*帮忙,随后符*利用职务便利没有去阻止违建施工,为了感谢符*的帮忙,2012年10月,陈*乙在凤翔路森林酒店门口送给符*人民币2万元。

(五)2012年9月,符*在府城三公里处的私宅项目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建,城管局派人对该项目进行查处,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了使该私宅项目顺利完工,符*找到被告人符*帮忙,后来在符*的支持与帮助下,城管局没有再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2012年10月的一天,符*在府城镇高登街路边送给符*人民币5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

明2012年8月2日琼**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海口**大道云集酒家对面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房屋,责令2012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符*的证言证实:符*的违建被琼**管局查处,为了使该违建项目顺利完工,2012年10月的一天,符*在高登街路边将人民币5千元送给符*。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城管局查处符*的私宅,在符*的帮助下,符*的私宅得以顺利完工。2012年10月左右,在高登街路边符*的车上,符*收受符*送予的人民币5千元。

(六)2012年10月,庄某某在府城桂林路建设违建项目,被告人符*带队检查时没有当场对庄某某的违建项目进行查处。2012年1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符*的关照,庄某某在府城中山南延长线的彩虹美食店送给符*人民币8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庄某某为了感谢符*在检查违建时没有查处其违建,2012年11月的一天在府城中山南延长线彩虹美食店将人民币8千元送予符*。

2.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0月检查到庄某某的违建项目,但没有查处。2012年11月的一天,符*在中山南延长线彩虹酒店收受庄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千元。

(七)2012年12月24日,府城皇家花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城管局责令暂停施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了使该项目顺利完工,皇家花园项目业主罗某某找到被告人符*的战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王某某便找符*要求不要再派人阻止皇家花园项目施工,符*答应予以关照。2012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海南迎宾馆门口送给符*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12年11月24日琼**管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琼山区河口路641号从事违法建设,责令2012年12月27日前自行拆除。

(2)王某某另案处理材料。王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以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证明王某某已另案处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皇家花园项目被琼**管局查处,王某某受皇家花园项目业主罗某某的委托在海南迎宾馆门口送予符*人民币1万元,符*承诺会在皇家花园项目上予以关照。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的一天符*在海南迎宾馆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在皇家花园项目上给予帮助。

(八)2012年10月,张某某的家人在府城桂林上路建设私宅。该项目由于超标建设没有报建被城管局查处,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了使项目顺利完工,张某某找到被告人符*请求不要再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符*答应帮忙。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在海口市白龙南路美华荷泰酒店门口送给符*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2013年1月6日琼**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琼山区桂林上路23号旁边建设房屋为违法建设房屋,责令2013年1月6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符*帮助其家在位于府城桂林上路的违章建筑项目顺利完工,2013年春节前一天,张某某在白龙南路美华荷泰路边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符*。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符*在张某某家建设私宅项目上提供帮助,没有派人阻止,使得该违建顺利完工。2013年春节前一天,其在白龙南路美华荷泰收受张某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

(九)2012年10月,陈**在府城振兴里30号前建造私宅,因没有报建手续被城管局查处,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了使该私宅项目顺利完工,陈**找到被告人符*帮忙,后来在符*的支持与帮助下,城管局没有再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在府城宗恒楼后面的停车场送给符*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12年11月14日琼**管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琼山区国凤幼儿园振兴里30号前的建设房屋为违法建设房屋,责令2012年11月17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陈**在大园路振兴里的违章建设项目被城管局查处,在符*的帮助下该项目顺利完工,为感谢符*的帮助,陈**2013年春节前在海口市宗恒楼附近将人民币2万云送给符*。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陈**在大园路振兴里的违建被城管局查处,在符*的帮助下,该违建项目顺利完工。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海口市宗恒楼停车场收受陈**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2012年下半年,吴**的弟弟在道客村违建私宅项目,城管局派人对该项目进行查处,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了使该项目顺利完工,吴**找到被告人符*帮忙,后来在符*的支持与帮助下,城管局没有再派人对该违建项目进行查处。2013年元旦前,吴**在海口市体育馆门口送给符*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12年10月26日琼山区城管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琼山区道客二里路64号的违法建筑,2012年10月26日前自行拆除。

2.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吴**弟弟的违建项目被城管局查处,为了使该项目顺利完工,2013年元旦前,其在海口市体育馆门口送人民币1万元给符*,该项目顺利完工。

3.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元旦前其在海口市体育馆门口收受吴*乙人民币1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乙弟弟的违建项目顺利完工。

(十一)2012年11月,杜某某在府城大园路建私宅项目。因没有报建手续,杜某某请被告人符*帮忙关照,不要派人查处。符*答应帮忙。后*某某在大园路顺利建好6层私宅。2013年春节前,杜某某在府城宗恒楼送给符*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杜某某告知符*要建私宅项目,符*答应帮忙,使得私宅项目顺利完工。2013年春节前在宗恒楼送予符*1万元现金。

2.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符*承诺在杜某某建设违建项目上帮忙,使得违建项目得以完工。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宗恒楼收受杜某某送予的1万元人民币。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符*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受贿款人民币19.8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每起犯罪出示了相关证据,还就全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符*是否有立功表现出具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16日海**纪检将该案线索移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并于5月17日将符*移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当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对符*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符*出生于1962年10月3日,犯罪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关于海口市琼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明: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符*作为该局副局长,分管打违及“五大工程”整治等工作。因此,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4.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款缴存单、海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解除扣押通知书、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证明2013年5月20日扣押符*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2013年10月30日解除扣押的人民币10.2万元,即共扣押符*退缴赃款人民币19.8万元。

5.情况说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说明,证明符*供述收受林某某等9名行贿人共计10.5万元的事实无法查清。

6.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符*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11年6月23日符*被任命为海口**城管局副局长(正科级)。

7.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公安机关2013年11月27日对冼某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同日冼某某被刑事拘留。

8.情况说明。龙**出所出具证明:2013年11月初,符*举报冼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且在11月23日到该所制作报案笔录和辨认笔录。2013年11月27日上午,经布控在玉仙村公庙处将正在贩毒的冼某某抓获。

9.辨认笔录。符*辨认出冼某某就是他所说的涉嫌贩毒的“阿命”。

10.报案笔录。证明2013年11月23日符青到龙**出所做笔录,证实在2013年11月初在丁村市场某茶店喝茶通过朋友得知同在该茶店喝茶的有一名是贩毒人员“阿命”。事后,经观察,阿命经常与吸毒人员在丁村菜场活动,行为诡异,便到龙**出所提供线索并辨认涉嫌贩毒的“阿命”。

11.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开车送符*到龙**出所,是派出所叫符*去的。

1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符*称一个叫“阿命”的人在丁村一带贩毒。按照他说的情况,所里通过排查确定了一名疑似人员。11月底通知符*辨认了“阿命”的照片,还做了一份举报笔录。过了一个星期,通过布控,抓获正在贩毒的“阿命”。

13.证人林*乙的证言证实:与符*一起喝茶时,听到有人议论“阿命”(或者是“阿*”)贩毒,符*也应该听到。

14.符*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初,同朋友“老林”喝茶时听到有人议论一个叫“阿命”的人贩毒,遂向龙**出所丁所长反映一个叫“阿命”的人可能贩毒,让派出所查一查。后龙**出所让其去辨认过“阿命”,并给其做了一份笔录。

15.冼某某的讯问笔录:冼某某交代2013年11月27日9时许在龙塘镇仁三村委会玉仙村七队公庙处以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一名叫“老*”的男子,交易完成后当场被抓获,并从冼某某身上缴获毒资50元及毒品2小包,从“老*”身上缴获毒品一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身为城管局副局长,在打击违法建筑项目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收受的赃款全部退缴,可以从轻处罚;符*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冼某某可能贩卖毒品,但没有掌握冼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只是怀疑后举报,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实冼某某在其举报之前有犯罪行为,故被告人符*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符*及其辩护人关于符*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海口**委员会在调查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29宗建设项目复工手续问题过程中发现,琼**管局副局长符*在打击违法建筑过程中存在收受他人好处费的问题,因符*涉嫌犯罪,遂移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纪检部门的移交函,对符*受贿案立案侦查。以上证据说明在纪检部门进行调查时已经发现了被告人符*受贿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立案时就已经掌握了符*受贿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符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9.8万元,由扣押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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