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陈**追缴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执行人陈**收受他人财物27万元,已退缴赃款23万元,故判决: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陈**退缴的23万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尚有赃款4万元未退缴,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海**中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从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帐户上扣划21422.38元,并将该款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陈**房地产、银行帐户、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被告人陈**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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