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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受贿罪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72219元。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海**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王**于2011年1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海**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代表符**、陈**出庭提请对罪犯王**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证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

罪犯王**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王**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已主动缴纳赃款、违法所得人民币226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鉴定表、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赃款、违法所得,可减刑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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